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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望中的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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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一百五十五章 没钱了……(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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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

    二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没有证据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侵权事实存在的,或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接到著作权人通知后,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时,可以按照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要求著作权人提交必备材料,以及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的通知和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的证明。

    第十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且经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专门从事盗版活动,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据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的通知,配合实施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义务,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侵犯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过程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的行政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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